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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K.KwanLv 78 年前最愛解答
"如僱主已按照《僱傭條例》向你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可向受託人申請從你的強積金帳戶中,在由僱主供款部分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中提取相關款額。
如由僱主供款部分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多於已支付給你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則餘款必須保留在你的帳戶中。然而,如由僱主供款部分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不足以全數抵銷已支付給你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則僱主可全數提取該筆由僱主供款部分所產生的累算權益。"
~~節錄自強積金管理局網頁http://www.mpfa.org.hk/tch/information_centre/faq/...
僱主必須先支付遣散費給你,才有資格申請於你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所產生的累積權益中全數取回,如僱主供款部份所產生的累積權益不足全數抵銷已支付給你的遣散費,僱主只可以全數提取該筆由僱主供款部分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不能於你供款部份所產生的累積權益中提款。
僱主可能會游說你答應不拿遣散費,而他"不用先支付給你,再申請從你強積金戶口中取回那麼麻煩"!千萬不要答應,因為:1.強積金內僱主供款部份所產生的累算權益的金額有機會少於你應得的遣散費金額,2.你是要到退休年齡才可以動用這筆錢,你沒資格因被遣散從強積金戶口提前提取款項的。
遣散費計算方法:
月 薪 僱 員 : (最 後 一 個 月 的 工 資 × 2/3)*×可 追 溯 的
服 務 年 資 日 薪 或 件 薪 僱 員 :僱 員 最 後 工 作 的 3 0 個 正 常 工 作 日 中 由 僱 員 選 任 何 1 8 天 工 資 *×可 追 溯 的
服 務 年 資 未 足 1 年 的 服 務 年 期 則 按 比 例 計 算 。
請 按 此 處 參 考 可 追 溯 的 服 務 年 資 (PDF) 的 資 料 。* 註 : 以 $ 22,500 的 三 分 之 二 (即 $ 15,000) 為 上 限 。 僱 員 亦 可 選 擇 以 他 最 後 1 2 個 月 的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
- 8 年前
現正進行一個有關就業調查網上問卷
敬請各位能夠抽空參與此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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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 78 年前
「僱傭條例」第十章列明:僱員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僱主需按法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計算方法: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日的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